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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和反壟斷制度在保護公平競爭和促進創新發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識產權應當在依法、合理的范圍內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將對市場公平競爭和創新帶來損害。記者日前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獲悉,該局新修訂出臺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知識產權的行使范圍,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總結監管執法經驗的基礎上,注重把握產業發展規律和特點,加快完善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有利于增強我國反壟斷制度規則的系統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相較于2015年制定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此次修訂保留1條,修改18條,新增14條,修訂后共33條,重點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擴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內涵。將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類壟斷行為均納入調整范圍。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實施壟斷行為的認定規則。根據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有關壟斷行為的認定、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類型等予以完善細化,增強規則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典型、特殊壟斷行為的規制。如完善專利聯營有關規定,禁止專利聯營實體和專利聯營的成員利用專利聯營從事壟斷行為;加強對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有關壟斷行為的規制,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專利挾持”。
規定充分體現“保反兼顧”的制度理念,通過厘清私權和公益保護、行業和競爭監管的邊界,對知識產權權利行使進行正當有力的制約,預防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推動市場資源和創新要素有序流動、高效配置。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認為,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需要正確處理發展和規范、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間的關系。“新修訂規定著力提升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的穩定性、針對性、前瞻性,為反壟斷監管執法提供了更具體、更全面的規則依據,能夠有效引導和規范知識產權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為,營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該負責人說。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都是推動創新發展的主體,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需要兼顧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的發展利益,既幫助權利人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也促進實施人實現發展目標、獲得合理收益。“新修訂規定兼顧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的發展利益。”該負責人說,“規定統籌平衡權利人和實施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著力為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發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的創新活力和動力。”